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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2.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摘自《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2.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选修班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摘自《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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